剖宫产忘取出腹内纱布医院赔偿患者二十余万
2018-5-6 来源: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:次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手术,一年后出现间歇腹痛,医院检查后,竟然在吴某腹内发现了纱布,医院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自己损失60余万元。5月23日,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医院赔偿吴某各项损失.04元。
年9月,医院行剖宫取胎术,术后一年多来,一直出现间接性腹痛、发热。年3月,吴某入住医院住院治疗,被诊断为腹腔异物、腹腔脓肿、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,在全麻下行“腹腔异物取出术+回肠造瘘术+肠粘连松解术”。术后发现腹腔一肿物,年4月经病理学检查,于肠管周围直径4.5cm囊腔内见一纱布。年8月,吴某再次入住医院进行“回肠造瘘还纳术+肠粘连松解术”,两次住院费用共计.47元。年3月,吴某经鉴定腹部损伤属于七级伤残,鉴定中心认定吴某腹腔异医院过失行为所致,此过失行为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(建议参与度60%-90%,供参考)。吴某支出鉴定费元。吴某认为,自己医院工作极端不负责任,把一大块止血纱布遗留在自己腹部内所致,医院告上法庭,请求判令赔偿自己医疗费、伤残赔偿金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.54元。
庭审中,该医院辩称对吴某人身损害构成的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,但不应该是全部责任。根据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的鉴定意见,医院的诊疗行为虽然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,但其参与度为60%-90%,并非全部,因此就相关经济赔偿责任而言,吴某的赔偿责任应为主要责任,而非全部责任。参照其它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惯例主要责任的赔偿比例一般为70%。赔偿比例应在60%-70%之间为宜。该医院同时认为吴某请求的赔偿数额过高,过高部分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,应依法不应予支持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本案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相关规定,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本案中,鉴定意见认为吴某腹腔异医院过失行为所致,该过失行为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。虽然司法鉴定意见书中鉴定了过错参与度,但医疗过错参与度只是一个法医学概念,它是医学专家从疾病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一个度,并不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例的当然标准,医疗损害责任大小,须综合损害后果、原因力大小及医疗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等来确定。本案从司法鉴定结论来看,导致吴某腹腔异医院过失行为所致,该过失行为与吴某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,结合法医司法鉴定结论意见和院方的过错程度,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。吴某的合理损失为残疾赔偿金.92元(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.74元/年×20年×40%),被扶养人吴某父母及孩子生活费.54元,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,该院酌定为元,加上医疗费、护理费等共计.04元。遂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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